1.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商用電磁灶具(以下簡稱“電磁灶”)的能效等級和技術要求,試驗和計算方法,以及標 準的實施;本文件適用于單個或多個加熱單元的電磁灶,其中單個加熱單元的額定功率不超過35kW,額定電壓不超過450V。;本文件不適用于家用電磁灶、擬用于特殊環境條件下的電磁灶(如腐蝕性環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環境)、室外用電磁灶等。
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4706.5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 全,商用電磁烤箱,灶和灶單元的特殊要求
3.術語和定義:GB 4706.5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商用電磁灶能效限定值:在額定工況和規定測試條件下,電磁灶熱效率的zui小允許值。
3.2加熱單元:電磁灶臺面上,可放置器皿的具有獨立加熱功能的電磁加熱部分。
4能效等級:電磁灶加熱單元能效等級分為3級,其中1級能效zui高。當電磁灶額定功率(W)分別處在小于8 kW,大于或等于8 kW且小于18 kW,以及大于或等于18 kW且小于35 kW三個區間時,各等級的熱效率值應不小于表1中所規定的數值。
5.技術要求
電磁灶能效限定值應為表1中3級所規定的數值。
6.試驗和計算方法
6.1試驗方法
6.1.1試驗條件
熱效率的測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a)在無空氣強制對流的環境中進行試驗﹔
b)環境溫度:20 ℃士2℃;
c)相對濕度:45%~85%﹔
d)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
e)電源:頻率為50 Hz士1 Hz,電旅為(額定電壓±1%)V,電壓總諧波失真≤3%。
6.1.2試驗用儀器、儀表和設備
試驗用儀器、儀表和設備..度應滿足試驗條件要求﹐主要儀器,儀表應符合表2要求。